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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清理整顿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文件

新闻来源:水产法规   发布时间:2005/11/22 15:47:30   浏览次数:6098


农业部关于清理整顿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文件



     
    为贯彻落实新时期我国渔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加强海洋渔业管理,进一步完善海洋捕捞许可制度,我部于1999年和2000年先后在全国沿海地区开展了捕捞许可制度实施情况大检查和海洋渔船普查工作。检查和普查情况表明,我国海洋渔船管理和捕捞许可制度的建立,对保护渔业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海洋捕捞强度增长仍未得到有效控制,主要原因是执法工作不力,"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大量存在,特别是小船艇和排、筏数量庞大。
    
    "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的大量存在,对我国海洋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造成了极大威胁,严重影响我国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为此,我部决定按照新《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对海洋"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进行一次彻底清理整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对象和基本原则
    
    本次清理整顿的对象为"三无"、"三证不齐"渔船。同时对持有《渔业捕捞许可证》但未贴附或未贴足功率凭证的渔船、所持证书载明的主机功率与渔船实际主机功率不符的渔船、渔业辅助船等进行清理规范。"三无"渔船特指用于渔业捕捞作业,但没有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书的船、艇、筏、排等专用捕捞工具。"三证不齐"渔船是指从事渔业捕捞作业,但只持有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三种证书中的一种或两种证书的船、艇、筏、排等专用捕捞工具。渔业辅助船是指专门为渔业捕捞生产提供运输等服务的船舶。
    
    清理整顿的基本原则是:纳入管理,区别对待。
    
    凡2000年全国海洋渔船普查登记在册的从事海洋捕捞作业的"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经检验合格并登记后一律纳入管理,并按下述规定处理:
    
    (一)"三无"渔船,由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渔船由主管机关核发《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对属于专业渔民个人所有的渔船,核发《渔业捕捞许可证(临时)》,限定在发证主管机关管辖海域作业,并只能从事围网、流刺网、钓、张网(帆张网除外)和笼捕作业中的某一种作业,不得抵押和出售,不得更新。对属于业主投资,雇佣船员从事捕捞生产的渔船,不发给捕捞许可证书,强制转产转业。
    
    《渔业捕捞许可证(临时)》,是纳入管理的"三无"渔船从事海洋捕捞生产的临时许可证书,由发证机关按规定在本机关权限范围内签发,明确核定渔船的作业海域、时间和作业方式,注明主机功率,但不贴附功率凭证。核定的作业海域仅限发证机关管辖海域,具体办法由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渔业捕捞许可证(临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二)"三证不齐"渔船,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按规定办理所缺证件。
    
    无《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船,在渔船检验合格和船舶登记后,核发《渔业捕捞许可证》,并贴附与渔船实际功率相同的功率凭证。
    
    持有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但无有效的渔船检验证书或登记证书的渔船,在渔船检验合格后,补发渔船检验和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没有贴附或贴足功率凭证的渔船,在补办渔船检验、登记手续后,补足功率凭证。
    
    "三证不齐"或"三证"齐全,但实际功率与证书载明功率不一致的渔船,应重新申请渔船检验,并办理相关的更改手续。《渔业捕捞许可证》按渔船实际主机功率贴附功率凭证。
    
    渔船实际主机功率以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用产品证书上载明的数据为准。
    
    (三)渔业辅助船不得改为捕捞渔船,须在检验合格后补齐有关证件。
    
    二、对持有《渔业捕捞许可证(临时)》渔船的管理
    
    持有《渔业捕捞许可证(临时)》的渔船,除须遵守海洋捕捞渔船管理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实行年检年审制度。渔船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进行年检,年检合格后,进行《渔业捕捞许可证(临时)》的年审。年检不合格或年审脱审的渔船,一律吊销《渔业捕捞许可证(临时)》,不得再从事海洋捕捞生产。
    
    (二)不得进行渔船主机的更新,淘汰后不得新造。
    
    (三)必须按照《渔业捕捞许可证(临时)》核定的海域、时间和作业方式作业。
    
    (四)不得办理过户手续。凡发生转让、转卖行为的,一律吊销《渔业捕捞许可证(临时)》。
    
    (五)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违规,或1次严重违规行为的,吊销《渔业捕捞许可证(临时)》。 
    
      三、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和渔港规费的补交和缴纳标准
    
    纳入管理的"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办理《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已有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更改渔船主机功率时,渔船所有人应根据不同情况,补交自渔船建造之日或渔船主机更新之日起至办证之日止漏交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以下简称"资源费"),补交自1993年10月7日农业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渔港费收规定〉的通知》施行之日起欠交的船舶港务费并按规定缴纳滞纳金。
    
    根据各类渔船的不同情况,资源费的补交和缴纳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我部《关于切实加强海洋渔船管理的紧急通知》(农渔发[1999]1号)文件(以下简称"紧急通知")下发之前,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原有关规定批准建造的,或是"紧急通知"下发之后根据该文件规定批准建造的渔船,按当地同一作业类型渔船的实际征收标准补交和缴纳资源费。
    
    (二)未按规定批准建造的"三无"或"三证不齐"渔船,或虽然"三证"齐全但渔船主机实际功率与所持相关证书载明功率不一致的渔船,应按国家规定标准的高限,或在国家规定标准内高于当地同一作业类型渔船的实际缴费标准补交和缴纳资源费。但"三无"渔船补交和缴纳资源费的标准应不高于当地同一作业类型渔船实际缴费标准的200%。"三证不齐"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贴附功率与渔船实际功率不符的渔船补交和缴纳资源费的标准应不高于当地同一作业类型渔船实际缴费标准的150%。
    
    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
    
    四、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
    
    "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的清理整顿工作是贯彻执行《渔业法》、实施海洋捕捞许可制度的具体措施,对规范和加强海洋渔船管理,维持渔业正常生产秩序,控制海洋捕捞强度,促进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务必对此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做好对渔民群众的说服解释工作,严格按照我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按时做好海洋捕捞强度控制和"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的清理整顿工作。
    
    我部成立"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渔政、渔港监督和渔船船检机构的领导和协调。请于2001年2月底前将领导小组人员名单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二)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
    
    此次"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的清理整顿时间为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1年10月底。2000年11月至12月为检查阶段,由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组织交叉检查,我部视情况组织抽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根据全国海洋渔船普查资料,于2001年2月底以前将"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名册下发沿海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渔船检验、船舶登记和捕捞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权限,将渔船名册分解下达到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2、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根据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名册,按国家有关渔业船舶检验的规定对渔船进行检验。
    
    检验合格的"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及其他有关渔船,由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附表1、2、3的要求逐级汇总,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并由主管机关按规定权限核发相应的渔船登记证书和捕捞许可证。
    
    3、持有《渔业捕捞许可证》但未贴符或未贴足功率凭证,以及实际主机功率与证书载明功率不符的渔船,由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附表3的要求逐级汇总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4、为保证清理整顿工作的正常进行,各地可根据需要预领部分《渔业捕捞许可证(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功率凭证,并预付成本费。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按照实际使用情况结算。
    
    需要预领《渔业捕捞许可证(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功率凭证的,由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所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审核后,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5、"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的清理整顿情况,以省(区、市)为单位,按表4、5、6的要求,连同本省(区、市)的清理整顿书面总结材料,于2001年12月底前汇总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三)各级渔业管理部门不得借清理整顿"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之机,弄虚作假,为渔船补办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各种证件;不得趁机搭车收费,增加渔民不合理负担。违者,将给予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坚决取缔未纳入管理的"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
    
    凡2000年全国海洋渔船普查未登记在册,以及虽登记在册,但经检验不合格的"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应立即淘汰,一律不得再从事海洋捕捞作业。各级主管机关不得发给渔船检验、登记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
    
    应纳入管理的"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不按本通知规定办理渔船检验、登记和捕捞许可证的,自2001年11月1日起一律不得再从事海洋捕捞作业。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渔船检验机构要结合此次清理整顿工作,组织力量对上述两类渔船及新产生的"三无"渔船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并依照《渔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一律没收。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渔政、渔港监督、渔船检验机构之间的工作协调,加强渔业统一综合执法,坚决杜绝出现新的"三证不齐"渔船。对今后因不按法定程序签发证件而出现新的"三证不齐"渔船的地方,将依据《渔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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